问题 | 侵占罪的遗忘物怎么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侵占罪所涉及到的“遗忘物”范畴,其大致含义为财物的所有者或持有者由于某种原因疏忽而未将之随身携带、遗落在某个地方或是随意放置的物品。
这包括但不限于我们时常可以遇到的例如在公共场合无意间遗留的钱包、手机等物资财富。 在定义遗忘物的过程中,有两个要素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首先,失主必须已经在事实上无法掌控该财物,无论这种情况是由于失主自身的疏忽还是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其次,失主的主观意愿也应当被考虑在内——他/她并不能仅仅因为自己的大意或者遗忘,就主动放弃对该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如果这些财物在其位置上呈现出一种开放性的特征,使得失主无法及时发现并试图收回,同时又没有确切记录的证据证明该财物曾被委托由他人保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财物便很可能会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遗忘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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