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赃构成盗窃罪的标准是怎么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收赃”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罪,而更可能涉及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责。
所谓“收赃”,即指在明知某件物品或钱财系来自于犯罪行为过程中所获得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来故意掩盖、隐瞒该物品的真实来源及真实价值。 一旦犯罪分子选择以此种方式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将会被认定构成此种犯罪。 至于如何确定“收赃”行为是否构成此罪,关键在于收赃者对于其所收到的物品是否明确知晓其来源属于犯罪行为。 若收赃者在事前已经与盗窃者达成了共同犯罪的合意,并在事后积极地为其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那么这种情况便应当按照盗窃罪的共犯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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