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袭警罪中的主动与被动是指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袭警”犯罪行为之中,其主动性及被动性的展现主要集中在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以及行为方式的选择之上。
所谓的主动型袭警行为,一般指的是行为主体积极而主动地对正在执行任务的警察发起暴力侵袭的行为举动,这种情况下,行为主体明显带有恶意主观意图以及行径中的激烈性,譬如,故意向执行公务的警察发动攻击等。 与之相对的被动型袭警行为则常发生于警察履行职责过程当中,由于行为主体情绪激愤、拒绝合作等原因导致的,当警察出于保护自身安全或者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或制止措施之际,行为主体却进行抗拒,并因此对警察施以暴行。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便是被动式的抵制,只要其所采用的暴力手段触及到法律法规中所界定的标准,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袭警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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