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罪如何才成成立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侵占罪,乃基于非法占有之意图,将原本应由他人代管的财产、遗忘之物或是掩埋于地下的遗失物,擅自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其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明确意图; 其次,行为人需实际实施了侵占行为,即将原本应由他人代管的财产、遗忘之物或是掩埋于地下的遗失物,擅自据为己有; 再次,所侵占的财产数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 最后,在财物所有者或有权要求返还之人向其索要时,行为人必须拒绝归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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