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寻衅滋事罪能不能刑事和解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侵犯,一旦触犯此项法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若寻衅滋事罪源于民间纠纷,且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如能真心悔过,通过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诚恳道歉等方式取得受害者谅解,且受害者愿意达成和解协议,则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并且满足上述和解条件时,理论上是有可能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解决刑事责任问题的。 然而,若犯罪情节严重,或者不符合和解条件,那么便无法通过和解途径解决刑事责任问题。 至于能否进行和解,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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