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动犯与行为犯在法律上如何区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行为犯与举动犯之间的差异,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它们的定义有着本质的不同。 所谓行为犯,特指那些将法定构成的犯罪行为的全部完成视作既遂标志的犯罪类型。 而举动犯,又叫为即时犯,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实施一旦开始就代表着犯罪已然成功完成并完全满足了构成要素,进而形成既遂的犯罪形态。 其次,这两种犯罪的既遂标准存在明显的差别。 对于举动犯来说,其既遂是以行为人的具体行动一开始进行犯罪为判断依据; 然而相比之下,行为犯却只能在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之后,方能逐步过渡至既遂状态。 再者,这两种犯罪类型在行为的时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未遂状态等方面亦存在差异。 具体而言,行为犯包含了一个逐步发展的实行过程,强调犯罪人必须达至预定的行为程度,方可被理解为行为的实现。 以非法拘禁罪为例,倘若行为人未能达到法定的行为程度,则应被认定为未遂。 另一方面,举动犯关注的却是短暂而及时的行为,因此并没有未遂存在的时空条件。 举例来说,诬告陷害罪就是属于此类举动犯的范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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