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如何判定案件已结案结案的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安局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情况方可结案:
首先是对于那些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其次,如果参照我部门第十章的规定通过协商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并已得到落实实施的那类案件便可结案; 再者就是针对那些已做出行政处罚等相应处理决定并已得到执行的案件; 还有就是当某些违法行为被怀疑可能会构成犯罪,那么我们将会将其转变为刑事案件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处理; 最后是针对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出现因为执行对象如灭失、去世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不需要继续执行的情况。 在派出所层面上来说,下列几种情况都可以进行销案手续的处理: 首先,在案件已经清楚查明,但由于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这种情况通常在立案程序中被视为销案; 接着,如果在案件破获后嫌疑人也都已成功抓捕归案,那么就意味着该案件已经进入到所谓的"破案"状态; 然后是当所有涉及案件的当事人都已离世,无论侵害人和受害人都已不在人间,或者嫌疑人已经死亡,那么这样的情况无疑会使整个案件自然而然地销案; 此外,如果案件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却依然未能解决,同时对侵害人事先的刑罚处罚也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那么亦可将案件视为销案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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