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不移送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对于已查封、扣押之赃款、赃物,依照法律规定原本无需移送,则待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生效之后,原审理此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查封、扣押机关将该赃款、赃物上缴至国家国库。
同时,人民法院还需将上述通知与判决文书副本一并发送给相关的财政部门。 负责查封、扣押的政府机构应当于收到书面执行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将查封、扣押财物已执行的回执提交给原审的人民法院。 通常而言,查扣追缴的赃款赃物应当全数上缴至国家国库,除非这些物品依法可以退还给受害人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销毁; 在此情况下,若此类财物被用作证据使用,则必须伴随案情一同移送,如无法进行移送,则须附上详细清单、实物照片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一同移交警方。
法律依据: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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