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构成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着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之构成要素如下所述:
首先,其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这一客体范围; 犯罪的具体对象则主要涉及信用卡的信息资料。 其次,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犯罪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人。 接下来,就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往往是出于故意心理的驱使。 最后,从行为方式的角度来看,此类行为往往具有秘密性和利己性的特点,即便是以给予金钱或物品来交换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也是如此。 在罪行发生时,罪犯不仅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有可能被判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若盗取信息资料的数量较大或是存在其它严重情节的情况下,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要承担的罚款金额则是二万元到二十万元不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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