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儿童罪是以欺骗为主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拐卖儿童罪并非主要依靠欺骗手段进行实施,而是必须基于将儿童或妇女作为商品出售的目的而发生。这种犯罪行为通常伴随着多种行为形式,例如拐骗、绑架、收购、贩卖、运送以及接洽和信息传递等环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所有涉及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皆构成刑事犯罪,其惩罚程度则因罪行轻重不等,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至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乃致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具体的量刑标准取决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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