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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自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包钢职工跳入高炉钢水事件如何解读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当员工由于工作原因(如受到上级领导的压迫、恐吓、侮辱以及强制劳动等)而产生自杀行为时,用人单位必须深刻意识到他们在这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后果。
其次,假如自杀事件并不是源于上述的工作因素,而是员工本身所面临的其他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负有任何法律义务或赔偿责任。
虽然员工自杀并非企业造成,但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和高压力的工作环境下,聘用方更应该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状况。
用人单位除了单纯地提供就业岗位外,还应对员工的身心健康负责,主动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职责。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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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 4:3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