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介绍卖淫罪中卖淫次数认定有何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关于介绍卖淫罪的定罪与量刑上,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衡量该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主要依赖于其实际进行介绍的卖淫活动的次数,并非仅仅依据卖淫者的行为次数作为衡量尺度。参照我国的相关法制法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两次以上的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就可以构成此罪,即便数量较少也是如此。此外,如果行为人所介绍的卖淫对象为未成年人或者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群,那么无论其介绍的次数如何,都应当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立案追究。在法院进行裁决时,他们将会全面地考虑到介绍卖淫的次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此来决定量刑的轻重程度。因此,在对介绍卖淫罪进行认定和量刑时,卖淫次数的认定虽然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但却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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