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后和解是否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案件与解之后,仅仅可以依法适用于相关的宽大处理方式而非直接豁免刑责。
因此,此类和解后被处以监禁措施仍在情理之中。 然而,如有以下情况出现,被法院裁定为不起诉或宣告无罪,那么就无需承担坐牢之责: (一)该行为的情节和影响显著轻微,不足以认定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被特赦令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 (四)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应由受害人提出控告并经审理撤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五)被告人因故死亡的; (六)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状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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