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是怎么构成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构成因素具体解析如下:
首先,犯罪参与者需为具有普通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其次,该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恶意且明知故犯的; 第三,作为这种犯罪行为侵害的本体对象,为涉及到的商业信誉以及相关商品的声誉,并且其实质上侵犯了这些权益持有人的法定权益以及维系着稳定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最后,从实际危害结果来看,该罪行主要依赖于“捏造”与散布虚假信息这一手段实施,由此对受害人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产生重大损失,通常还需要满足一定程度的情节恶劣才能够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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