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信罪涉及八十万应如何判决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涉及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这一情况,当累计金额超过八十万时便被视为“情节较为严重”,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具体的行为认定标准如下: 1.若在知晓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依然选择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数据存储、通信传输等关键技术支撑,或者为其提供广告推送、资金清算等便利性协助,且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级别者,将会受到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处罚,并且必须伴随着罚款; 2.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犯罪的,将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处以罚金,并对那些对公司运营有直接影响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他们将同样依据上述条款受罚;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前两种行为,同时又造成了其他犯罪问题的发生,那么应按照处罚力度最重的那项罪名来确定最终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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