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团伙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犯罪团伙的主要头目,理应按照他们所领导的整个团伙进行盗窃活动中所涉及的全部金额加以惩罚。
而对于所有刑事案件中的罪犯,应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凶手角色,按照其参与以及组织指挥的犯罪活动所涉数量进行相应量刑。 相较于此,对那些身为从犯的罪犯来说,则需按照他们具体参与的共同盗窃数额来设定相应的量刑范围,实行减轻、宽恕或者完全免责等处理方式。 对于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在过去两年内有过三次以上盗窃行为的,或者是在户内实施盗窃,或者是携带武器进行盗窃,又或者是采取扒窃手段的罪犯,可以将其量刑起点设定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范围之内。 如果犯罪者的盗窃数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么就可以将其量刑起点设定在三年到四年的有期徒刑范围之内。 而对于那些盗窃数额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可以将其量刑起点设定在十年到十二年的有期徒刑范围之内。 当然,这并不包括那些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对于犯罪分子通过违法途径获取的所有财物,都应该予以追回或者责令其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合法财产,也应该及时地归还给他们。 在犯下盗窃罪行之后,对于盗窃的违法所得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都应该责令其赔偿、归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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