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普通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浙江省对于侵犯财产罪中普通侵占罪的立案准则,通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法律规范,即非法占有并控制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是遗忘物、埋藏物,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拒绝返还或交还这些物品的行为。关于具体的财物价值标准,则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一般来说,其范围在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之间。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因此各地的立案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标准应当以当地的司法解释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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