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顺昌县危险驾驶罪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倘若顺昌县内有人员在公路上驾驭机动车辆过程中出现以下任意一种状况,便可认定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拘留惩罚并课以罚款:
首先是以竞技性质进行驾驶且情节极其恶劣者; 其次是从业于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行业,严重超出额定乘客承载量,或者严重超速行驶的; 再者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样需按照上述规定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若以上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因此,若顺昌县内有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的惩戒措施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其中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以及所引发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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