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罪是兜底罪名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非彼简单之伤害或殴打,侵犯财产罪乃指怀揣非法占有之心,擅自将他人委托保管之财务、遗忘之物或隐秘之埋藏物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了特定标准,并拒绝归还给原主之人的犯罪行为.此罪名的承担主体广泛,凡年龄大于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此类犯罪的实施者.从主观角度来看,肇事者必须有清晰明确的意图,即明白知晓所涉之财务、遗忘之物或隐藏之物原本属于他人,却仍然非法地占为己有.然而,犯罪对象仅限于以下三类财物:
一是他人委托保管之财物; 二是他人遗忘之物,需注意的是,遗忘之物并不等同于遗失之物,亦有别于被遗弃之物; 三是他人隐秘之埋藏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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