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本文中所探讨的“保管”概念,主要涉及的是依据委托契约关系,或基于现实中的实际控制与管理活动,甚至包括因长期形成的习俗性委托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对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限。
然而请注意,此类保管应遵循法律法规,倘若非出于合法权益保护之目的,却利用如盗窃、抢劫、欺诈或敲诈勒索等违法手段获取并占有他人财物,便会触犯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行为人基于委托契约关系,或基于现实中的实际控制与管理活动,甚至包括因长期形成的习俗性委托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对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限,乃是构成本罪的首要前提条件。 此外,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受托代管的他人财物、被遗忘物品或埋藏物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且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该罪行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以下三类财物: 首先,受托代管的他人财物; 其次,他人遗落的物品,但需明确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以及遗忘物与遗弃物之间的区别; 最后,他人埋藏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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