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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罪是否需要受害主体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请注意,盗窃罪作为一种涉及公法方面的问题,严格来说属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范畴。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受害者的意见不会影响到对犯罪者的最终量刑与判决。盗窃罪的定义是指,犯罪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采取盗取公私财物或其他手段,使得盗窃物的价值达到了一定的金额,并且有影响恶劣或者次数较多等情况存在,甚至包括带上武器进行盗窃以及公开行径进行扒窃等行为。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则应视为“数额较大”;如果价值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则应视为“数额巨大”;而如果价值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自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此外,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时,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因此,对于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判断,应当依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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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