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及传销的买卖合同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组织策划者或经营管理者,他们通过招募新人、鼓励新成员进一步拉拢更多人参与的方式,根据所发展的直接或间接的名单人数来计算给予的薪酬(其中包括货币收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以此来获取非法的利益;
2.另外,在招募和培养新人方面,组织策划者或经营管理者可能会要求参训人员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这种行为本质上类似于参训人员需要缴纳一笔入伙费,以获得加入该组织或在下一层次上继续发展等人脉的机会,从而从中谋取不法利益; 3.除此之外,组织者或经营者也有可能通过招募新人,要求他们去寻找其他人进一步扩大团队规模,在这过程中,创新系的排层结构就象是一个金字塔型的网络系统,而下级的销售业绩则是衡量上级是否能获得报酬的重要标准,这种机制无疑也从根本上帮助了他们获取更多的非法利润。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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