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名合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明规定,对于那些在同一案件中被判定为多个罪名的犯罪分子,这无疑属于典型的数罪并罚状况。
若有人对此感到不服立场,完全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发起上诉。 具体来说: 1)当一名犯罪分子在实施同一违法犯罪行动过程中,同时触犯了两种不同的罪名,那么这种情况就归类于数罪并罚现象; 2)在法院针对被告展开正式量刑事庭审判之前,倘若发现被告存在未被揭发之漏罪,且此次漏罪又涉及到另外两种不同的罪名,那么此类状况亦归属于数罪并罚范畴; 3)即使人民法院已对犯罪分子做出了判刑宣判,但只要被告人正在服行期内,如若在此期间又被发现涉嫌新的犯罪行为,那么毫无疑问这同样构成数罪并罚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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