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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诉人的范围都有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自诉人的范围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一)刑事被害人
自诉人首先表现为刑事被害人,这是由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决定的。
被害人由于与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决定着他参加诉讼活动的目的是通过行使法律赋予他的各项诉讼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自诉主体的被害人,应当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如果不是本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被害结果不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都不能作为被害人,也不能成为提起自诉的主体。
事实上也只有刑事被害人在其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才会积极地行使控告和起诉权,成为具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上的自诉人。
(二)法定代理人
刑诉法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刑事自诉。法定代理人虽有权提起自诉,但不是自诉人。他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而代替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包括行使自诉权。
由于部分刑事被害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或无法亲自参加诉讼,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因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确定的特定身份的人,一般与被害人有近亲属或监护关系,有权利也有义务保护无行为能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刑诉法规定法定代理人在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向法院起诉。
(三)被害人的近亲属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起诉,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被害人,也是刑事自诉人。
但是近亲属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成为自诉人,其条件就是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被害人的自诉人资格转移的法律事实。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是法律赋予特定人的资格,这种资格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够转移给他人,但在法律承认的特定情况下,自诉人的资格就会转移,这种转移就承受方来说就是承受资格。因此在自诉案件中有时会出现被害人的自诉人资格的转移与承受问题,这就构成了刑事自诉人的特殊情况。
当然这种转移是有条件的:
其一,有自诉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也就是被害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其二,自诉人资格的转移发生在与自诉人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没有这种关系不发生资格转移。这个特定利害关系对自然人来说就是彼此间存在近亲属的法律关系。对此刑诉法规定,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起诉。
也就是说有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才会有被害人的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自诉人起诉。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
(1)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4)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5)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
(7)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
(1)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
(2)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
(3)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5)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
(6)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
(8)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
(9)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10)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11)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
(1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
(14)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15)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16)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
(17)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
(18)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
(19)侮辱罪刑法第246条
(20)诽谤罪刑法第246条
(21)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
(22)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
(23)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
(2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
(2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
(2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
(2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
(28)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
(2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
(30)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3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32)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
(3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
(34)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3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
(36)重婚罪刑法第258条
(37)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
(38)虐待罪刑法第260条
(39)遗弃罪刑法第261条
(40)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
(4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
(4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包括:
(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2)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3)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4)抢夺罪刑法第267条第1款
(5)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6)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
(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
(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10)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11)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12)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自诉的起诉条件: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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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2: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