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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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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2、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和单位。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虚假信息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的传播。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认定

立案标准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操纵行为极易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相关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的决策。从造成的虚假的证券、期货市场行情来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将两者加以区分。具体来说,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1)引起证券、期货行情虚假的原因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各种操纵市场行为来制造证券、期货行情的虚假情形,以吸收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后者是通过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扰乱证券、期货市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在主观上是有意图影响证券、期货价格之故意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减免损失的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主观上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3)法定危害后果要求不同,前者属于情节犯,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操纵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后者属于结果犯,要求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情形,例如,行为人以编造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来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此时,就要从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分析出发,上述行为触犯两罪名的,就要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即择一重罪处罚。

本罪与非罪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该罪与非罪的界限着重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主观故意是其构成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而提供有关虚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论处。

2、从虚假性质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在性质上必须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联,也即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破坏力。因此,如果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无关,不会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论处。

3、从危害后果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属于结果犯,以产生一定的严重后果为其具体犯罪基本构成要件。因此,如果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没有或者程度很轻地扰乱证券、期货市场,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4、正确区分本罪与预测错误。证券、期货市场中的预测特指根据有关资料,依据证券、期货市场前期变化规律,结合有关不变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判断证券、期货市场尤其是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行为。证券、期货市场预测对于每位证券、期货投资者来说是必要的,同时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是,预测作为一种从已知推断未知的分析活动,要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预测结果往往与证券、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而是存在偏差,甚或正好相反。也就是说,预测错误是预测活动中存在的一种正常现象。但是,预测错误一旦发生,就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产生消极和不利的影响。同时,错误的预测也就是一种不真实的信息,与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相混淆,区分二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考虑:(1)从主观上考察预测是否出于善意。所谓善意,即指预测的目的和动机不是为了欺骗投资者,不是出于不正当目的或其他犯罪意图。前者是出于善意的,而后者在主观是出于恶意的,行为人明知虚假信息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仍予以编造和传播;(2)考察预测是否有合理根据。预测是以有关已知事实为依据来推断未知的分析活动,而编造虚假信息则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3)考察预测人的资格,即审查预测人的素质、职业、经历等,判断预测人是否具有预测能力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4)分析预测的方法、途径是否科学、合理。结合上述几个方面考察后,预测的错误纯粹是由于突发事件或主体素质限制等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则显然就不属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范畴。

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日对深圳市中科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罚金人民币2300万元;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分别判处丁福根、董沛霖、何宁一、李芸、边军勇、庞博等6名被告人4年至2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并对丁福根、边军勇、庞博分别判处罚金50万元至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至2001年1月间,吕新建与朱焕良(均另行处理)合谋操纵深圳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股票名称为康达尔,股票代码为0048?以下简称为0048股票),双方签定了合作协议,并按约定比例共同持有0048股票。在吕新建指使下,被告人丁福根、董沛霖、何宁一、李芸、边军勇等人,在北京、上海、浙江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先后在120余家证券营业部开设股东帐户1500余个,并通过相关证券营业部等机构,以委托理财等方式向出资单位或个人融资人民币50余亿元。吕新建利用其在海南成立的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大量收购深圳康达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并控制了该公司董事会。后吕新建将深圳康达尔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中科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为“中科创业”,并通过发布开发高科技产品及企业重组等“利好”消息方式影响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在操纵0048股票的过程中,丁福根、庞博根据吕新建的指令,在与朱焕良商定了0048股票交易的时间、价位、数量后,亲自或指令他人交易0048股票。丁福根、庞博、何宁一、李芸、边军勇等人利用开设的多个证券交易帐户和股东帐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连续对0048股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等操纵活动。吕新建一方最高持有或控制0048股票达5600余万股,占0048股票流通股总量的55.36%,严重影响0048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董沛霖在担任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吕新建意图操纵0048股票,仍与其所在公司总经理李芸及杭州华亚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宁一商定,通过帮助吕新建融资为各自所在公司获取利益,共为吕新建融资人民币7.7亿余元。边军勇在明知吕新建意图操纵0048股票的情况下,按照吕新建的指令融资人民币1.5亿余元,并按照丁福根、庞博的指令购买或转托管0048股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福根、庞博、边军勇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沛霖、原总经理李芸为使该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何宁一为使所在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吕新建等人意图操纵0048股票价格,仍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吕新建融资,并按照吕新建的指令指使他人或直接参与操纵0048股票价格,严重影响了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沛霖、何宁一、李芸系所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相关词条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管管理部门的从业人员,以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为目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妨害国家金融管理活动,使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 证券犯罪

    证券犯罪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管理机构、监督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业自律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证券服务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证券法规,故意非法从事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或其他相关的活动,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证券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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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