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判监外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一般涵盖以下几个类型的情况:
患者患有严重疾病,依照规定必须接受院外治疗以维持生命健康; 孕妇或正在哺乳子女的母亲; 由于身体机能无法自我照顾,满足暂时性监外执行条件,且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仅在具有前述第二个情况时才能考虑暂予进行监外执行。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那些可能存在社会威胁性的罪犯,或者有自我伤害、自残倾向的犯人,均不允许采取保外就医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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