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监外执行制度的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通常在特定情形下得以实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主要情况:
第一,如果服刑人员患上了严重疾病,以至于他们无法继续留在狱中接受治疗和康复,那么这种情况便允许其短暂地离开监狱去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若服刑人员正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情况足以证明他们需要暂时离开监狱以满足哺育新生儿的需要,便可获得相应的监外执行机会。 最后,如果服刑人员生活能力严重依赖他人,并且在监狱环境下无法得到适当照顾,以致于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持续恶化,甚至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那么也可以考虑给予其监外执行的待遇。 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对于那些被认为具有潜在社会危险性,或者存在自伤自残倾向的服刑人员,原则上不被允许接受保外就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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