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期限如何计算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是否可以缩短刑期的问题,其计算过程相较于普通情况更为繁复,往往需要对罪嫌的原始判决、在狱中的行为表现、罪行的性质以及情节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慎的评估。
一般而言,被允许缩减刑期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始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对于那些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即使经历了多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也必须不少于十三年。 而对于那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如果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若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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