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及其适用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减刑”,即是针对被依法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存在悔过自新之表现,或有立功行为者,可予以适当减轻刑罚。
而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更应给予相应的减刑待遇。 具体而言,“确有悔改表现”需满足以下四项条件:首先,罪犯须真诚地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表达出深刻的忏悔之情; 其次,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投入教育改造过程中; 再次,他们需要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方面的学习培训; 最后,他们还应该积极投身于劳动生产,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至于“立功表现”,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第二,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并且经过查证属实; 第三,协助司法机关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等。 而“重大立功表现”,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第二,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属实; 第三,拥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成果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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