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三年没立功可以减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即便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且并未立下任何功绩,亦依然存在获得减刑可能性,只不过这种情况下的减刑过程相对于那些具备上述特定情形的犯人来说,或许会更加艰难复杂。
此种情况下的减刑决定,其考虑因素包括罪犯的认罪悔过态度、是否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等等诸多方面。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各类型刑罚的罪犯,在实际执行期间内,如果能切实遵守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真实可信的悔过之意,或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立功行为,可以获得适当的减刑处理。 然而,若想要获得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则必须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才行: 首先,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其次,检举揭发隐藏于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其所提供的信息经过进一步查证证明为真实可靠; 再次,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领域取得显著成就; 第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展现出高尚的道德情操; 第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发挥了突出作用; 最后,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在此基础上,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主动地接受教育改造,真心诚意地悔过自新,在遵守监规、参与劳动等各个环节都表现出色,即使没有立下任何功劳,也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只是这样的减刑幅度可能会相应较小罢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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