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与假释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减刑与假释两者之间的差异性阐明如下:
首先,(1)两者针对的对象有所不同; 其次,(2)从次数上来看,假释仅能执行一次,且同时附带有相关的考验期限以及必须遵循的条件; 然而,减刑则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多次适用实施; 再者,(3)两者涉及的具体内容亦不尽相同。 假释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旨在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并在考验期间对其进行必要的考察; 而相较之下,减刑的重点在于适度地缩短罪犯的刑期; 最后,(4)就新罪以及漏罪所产生的影响而言,也存在显著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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