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对政治权利的剥夺期限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应设定在一年及以上且不超过五年之内。
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并同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其剥夺政治权利期应等同于所判处的管制期。 对于那些被判决有罪名“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应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于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形里,应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修改为三年及以上但十年以内。 另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期,应自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结束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需要自然地施加到主刑执行过程中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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