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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刑后发现漏罪,判刑标准如何确定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被判处刑罚之后,如果后来发现存在遗漏的犯罪行为,那么将会对这处遗漏的罪行与原有的罪行进行并罚处理。
需要根据累犯以及原犯罪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既定的总和刑期之下,以及各个刑期中最重的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所应执行的刑期。
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可以作如下解释:
首先,管制所能达到的最大期限为三年;
其次,拘役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
再次,对于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的罪犯来说,其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最后,如果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已经高达三十五年或更高,那么最重的刑期就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针对数个罪行中的每个罪行,如果既判有期徒刑同时又判拘役的情况出现,必须执行有期徒刑。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且有管制,或是同时判处拘役及管制的罪犯,在有期徒刑以及拘役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然需要继续实施。
同样地,在多个罪行之中,如果既判有附加刑,那么该附加刑也必须予以实施,尤其是在附加刑种类相同时,它们将合并执行;
然而,若附加刑的种类各不相同,则需要分别执行各自对应的附加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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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7: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