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犯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犯罪从犯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依法适度地减轻、降低或完全豁免对他们的惩罚。
具体来说: (1)对于共同犯罪中起到相对较小作用的主导者,在定罪量刑时通常可以适度地减少基本刑期的百分之二十至以下; (2)针对普通型共谋犯罪中的从犯,其作用相对微不足道,没有实际启动犯罪行为的人员,则可适当削减基准刑的三成至五成;如果参或实施了少量或部分的犯罪行动,那么他们的基准刑则可相应地削减百分之二十至四成;如果其作用相对较大却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那么其基准刑也只能适当削减百分之二十至三成;如果曾参与犯罪活动,那么其基准刑则应减少百分之二十或更少; 至于那些性质较轻的犯罪行为,可以考虑大幅削减甚至彻底免除其刑事责任; (3)在犯罪集团内部,那些起到的作用较小的从犯,同样可以得到刑期的合理削减,例如减少百分之十至二十的基准刑;而对于起到了较大作用的从犯,我们可以适度地减轻其刑责,例如减少百分之十以下的基准刑; (4)在同一案件之中,如果存在多个从犯,我们应综合考虑其各自的作用大小,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分配不同级别的惩罚,每等级的差距最多不能超过百分之十; (5)在共谋犯罪尚未明确主从犯身份的情况下,我们应对各个被告的角色和任务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其刑责轻重,每等级的差距同样不应超过百分之十; (6)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犯,应当着眼于犯罪行为的性质、被怂恿人的年龄以及后果是否严重等因素,适度拉长基准刑的上限,酌情给予适当的加刑待遇,以示惩戒——通常而言,若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较轻或者未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则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十到三成,反之若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较高或者已经带来了重大损失,则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成; 最后,对于受迫的从犯,可以依其犯罪性质、受抑程度以及在犯罪中的实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合理地降低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如果他在整个犯罪环节中所起的作用实在有限,并且还享有其他法规定的宽大处理条件,那么我们就有必要视其情况,决定是否免予其他形式的刑事追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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