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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69条规定的是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在案件判决宣告之前,被告人曾触犯多项罪行,除了被判以死刑或无期徒刑之外,理应根据所有罪状所涉刑罚总量及其中最高刑期,进行全面考虑后,再适当确定实际应执行之刑期。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管制类别之刑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则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则不可高于二十年。若在数项罪行之中,同时涉及到附加刑,则其刑罚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履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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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23: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