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认定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如何判定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行为,我们有以下几个重点分析:
首先,准则是持卡人的逾期时间必须超过规定限额亦或规定期限内透支未偿还的情况; 其次,在经过发卡银行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两次以上的正式催缴之后,持续三个月仍然未能归还给银行的欠款。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持卡人明明清楚自己没有能力承担高额欠款却依然进行大量透支,又或是肆无忌惮地疯狂消费导致无法偿还的情形; 再者,如果持卡人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 或者是在透支后,抽逃、转移资金,把财产藏匿起来试图逃避债务; 甚至是运用借贷得来的资金从事违法和犯罪活动的话,这些都可以被视为恶意透支的行为。 最后,除了上述行为之外,凡是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资金并拒绝偿还的情况,同样可以被判定为恶意透支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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