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几个问题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犯罪行为,其定义明确指出了,该犯罪是基于持卡人对财产进行非法占有为目的基础之上,违反了信用卡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欺骗性的手段利用信用卡从事了一系列的违法金融活动,从而成功地获取到个人财务利益。
在这类犯罪活动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两种较为典型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持卡人在未取得持有人明确的同意或授权下,擅自私自以持卡人的名义滥用以他人的信用卡来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 而第二种情况是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所制定的信用卡额度限制或规定时间期限的透支行为,经过发卡行两次正规的催缴动作之后,超过三个月的合理时间范围内仍然没有偿还欠款。 对于这样一类复杂且多样性的犯罪认定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持卡人的透支根本原因、是否拥有足够的还款能力等等多方面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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