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才会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中国关于信用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在实施过程中获得了相当数量金额的经济利益的行为。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将会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未经合法许可而擅自制造或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及采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2.在信用卡过期、失效或被取消之后仍然继续使用该卡片。 3.未经授权而盗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进行透支操作,且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