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不符算不算诈骗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借款用途与诈骗行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借款用途与实际不符便会构成诈骗。
具体而言,判定是否涉嫌欺诈行为,必须参考多种不同的影响因素。 例如,若借款人在最初借款时即怀揣着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虚构借款用途或对某些重要事实进行掩盖,从而引导出借人形成错误认知进而做出借款决定,并且在贷款到手之后擅自消费或是逃离现场等恶劣行径发生者,上述种种情形下才可初步定性为可能涉及实施了欺诈犯罪。 然而,如果借款人仅仅是在实际使用款项的过程中变更了原定的用途,且具备良好的归还志愿和实际偿还能力者,通常并不会被认定为主观上蓄意实施了诈骗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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