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能不能决定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本身并不具备决定采取刑事拘留这一严厉法律措施的权力。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严格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其行使职权及决定权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所拥有。 只有当公安机关对于有现行违法行为或存在重大犯罪疑虑的人员,在各项法定情形之下才能依法自主行使决定并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利。 除此之外,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过程中,只要犯罪嫌人符合法定的条件,亦享有决定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力。 然而,法院的主要职能在于进行公正、公开的审判活动,以确认被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给予何种程度的刑事处罚,而非直接决定采取刑事拘留这样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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