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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视居住是哪个公安机关执行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监视居住的实施主体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然而,若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无稳定的住所,则监视居住将由执行机关确定适当的场所进行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指派于特定居所内进行监视居住的人员,除非无法取得其家属的联系方式,否则应在执行监视居住措施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其家属发出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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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5:5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