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指定监视居住制度适用的条件和情形,特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身并未具有确定的长期居住地点或居所; 或者涉及敏感性质如威胁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重大案件,若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的现有居住环境下实施监视居住,可能会对调查取证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指定居所以外的任何场所都不能作为执行监视居住的地方,无论是羁押场所还是专门用于办理司法事务的场所均不允许。 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展开,同时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以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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