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由谁进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的权力通常是由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所行使的。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若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例如正在策划实施犯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或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前后均可,公安机关方可予以事先拘留。 此外,当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遇到犯罪后意图自杀、潜逃或者逃离当地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具备毁坏、修改证据材料或者对案件进行串供可能性的犯罪人员时,亦有权作出相应处罚措施,包括决定临时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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