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7天才能批捕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诉讼程序中实行刑事拘留设定最长为37个自然日,在此期限内,检察机关须予以审批是否批准逮捕罪犯。
然而,并非必须等待至第37天方可进行此类审批工作,若侦查部门认定其所掌握的犯罪证据已足够充分,便可尽早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实施逮捕措施。 检察机关则需依据具体案情作出批准实施逮捕或是否决该请求的裁定。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若未经检察机关批准而超过37个自然日内未被执行逮捕,则公安机关有必要对强制措施内容做出相应调整,例如尝试解除临时羁押,改为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替代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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