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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的责任主体是谁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通常是刑事拘留行动的责任主体。
若公安机关遇到了现行犯罪行为或涉嫌重大犯罪行为的嫌疑者,且满足了特定的法定条件,则他们有权利依法决定实施刑事拘留措施,并且执行此项操作。
而针对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部分,当涉及到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试图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处于在逃状态中的犯罪嫌疑人;
以及存在毁损、伪造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虚假供述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时,他们同样拥有决定拘留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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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9: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