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被依法逮捕之后,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完成初步侦查工作,对于案情较为复杂或者期限已满仍然无法终结的案件,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许可,将侦查期限适当延长一个月。
然而,以下几类案件若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期限仍然不能达成侦查目的,则可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再次予以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1.位于交通极为不便的偏僻地区且情节严重复杂的案件; 2.属于重大犯罪集团性质的案件; 3.系流串多地作案,情况复杂的大宗案件; 4.由于罪行涉及范围广泛、证据获取难度较大而造成的案件。 对那些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第一百五十八条条款延长了侦查期限之后仍不能获得侦查终结的结论,那么该类案件就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进而可以再次延长侦查期两个月。 另外,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适合交付审判,而又属于极其复杂的大型案件,这类案件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进行延期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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