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拘的期限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拘役属于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暂时性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通常来说,公安机关对于此类被拘留者,若判断有必要对其实施逮捕的,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这一申请的期限可延期为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他们的申请审查批准时间还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申请之后的七天内,就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做出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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