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由什么机关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职责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遇法定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程序时,需向被拘人员出示拘留证。 在拘留完成之后,应立即将相关人员送往看守所予以关押,最晚不得逾越24小时。 除非出现无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况外,应当在拘留之后24小时内告知被拘人员的家属。 若妨碍侦查的情况消除后,也须及时告知被拘人员的家属于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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