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能否获得知情权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施刑事拘留程序中,被拘留者享有一定程度的知悉权。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此项行动时,应向被拘留者展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拘留证明书(拘留证),同时详细交代其被拘留的具体缘由以及关押场所。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决定对某人进行拘留时,必须向其出示拘留证; 而在拘留行为完成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不得超过24个小时。 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该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有关情况。 当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后,公安机关也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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