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法院如何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并非由法院行使权力进行执行,实际上这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法规,在具体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面临法定紧急情况时,针对现行被告人或是重大嫌疑人实施的临时性的人身自由限制措施。
此种限制方式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实际操作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他们直接负责受理的案件,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某项情形者,方可依法启动相应程序,暂时剥夺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门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接收到案件,根据现行被告人或是重大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形式,若有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话,则可先行拘留对方: (1)正在预备实施犯罪行动、正在实际执行犯罪行为,抑或是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2)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的; (3)在其居住地或身边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亡中的; (5)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